一、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积极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一夫一妻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二、婚姻法规定不能结婚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血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重婚
重婚的;
3、医学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医学方面不能结婚的情况
1、禁止结婚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2、不宜结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3、暂缓结婚
(1)传染疾病
各种传染病的规定隔离期、慢性病的活动期,心、肝、肾、肺、脑等重要脏器的功能代偿不全时,如肝炎、肺结核在活动期,肾炎未治愈稳定等,都应暂缓结婚。
(2)生殖器官畸形
生殖器官畸形,可矫治的,需待矫正后再结婚。
(3)遗传性疾病
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男女双方应接受医生的意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后,才可结婚。